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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04 03:45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9)法律字第 018701 號
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10 條
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
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。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
協議書,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。
第 15 條
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,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,中華民國人得
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,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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